序號 | 2 | 發言日期 | 102/12/10 | 發言時間 | 17:12:37 |
發言人 | 蔡正雄 | 發言人職稱 | 副總經理暨會計主管 | 發言人電話 | 0955365538 |
主旨 | 公告德國BECO金屬部件貿易有限公司對本公司之子公司岡山東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訴訟案之說明。 | ||||
符合條款 | 第 9款 | 事實發生日 | 102/12/10 | ||
說明 |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5 O 110/12 2.事實發生日:102/12/10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原告德國BECO金屬部件貿易有限公司主張本公司之 子公司岡山東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三家公司共四家公司於民國(下同) 91年5月間至92年1月間提供原告的10批貨物錯誤的產地證(Certificate of Origin), 致原告於99年4月間遭德國Karlsruhe海關總署課徵歐盟關稅、反傾銷關稅及進口增值稅 共計633,457.99歐元(約新台幣25,756,402元),並繳納完畢。原告遂對子公司 岡山東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三家公司共四家公司提起訴訟請求連帶賠償 前揭金額及利息。惟本公司子公司岡山東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並非前揭10批貨物 的買賣契約當事人。 4.處理過程:已委請律師積極研商處理,以維護本公司及子公司 岡山東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利益。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就目前所得之訴訟資訊評估,因為早已沒和 原告有任何業務往來,故對本公司及子公司岡山東穎毫無業務上影響: 又因為蔡清東董事長承諾,倘若上不利之判決,將由其個人承擔子公司 岡山東穎之損害賠償,故此事件對本公司及子公司岡山東穎之財務亦應無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有鑑於原告德國BECO金屬部件貿易有限公司就本件訴訟 所主張買賣契約已逾10年,為免影響本公司現有股東之權益,本公司大股東即 蔡清東董事長同意承諾如本件訴訟之結果對本公司子公司岡山東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不利而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時,蔡清東董事長承諾由其個人承擔子公司 岡山東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損害賠償金額。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