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公告
公司代號: 5538 公司名稱:東明-KY
一、公告序號:1
二、主旨: 本公司106年除息基準日及發放現金股利公告
三、依據:依本公司106年6月22日股東常會決議
四、股票停止過戶起訖日期: 106年07月20日 至 106年07月24日
債券換股權利證書及轉換公司債停止轉換(過戶)之起訖日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五、公告事項:
(一)年度: 106 第 1 次除權/除息
(二)原(定)發行股數總額及每股金額:
●分次發行 ○全額發行
額 定: 250,000,000 股、金額: 2,500,000,000 元,每股面額: 新台幣 10.0000元
已發行(含私募股票: 0 股、未既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0 股): 168,000,000 股、金額: 1,680,000,000 元,每股
面額: 新台幣 10.0000元
已完成變更登記: 168,000,000 股、金額: 1,680,000,000 元,每股面額: 新台幣 10.0000元
(三)訂立章程及最近一次修訂之日期:
本公司章程訂定於98年11月30日
最近一次修訂章程於105年6月27日
(四)本次增資總額: ○除權須申報 ●僅除息不須申報
*(有償)現金增資:發行 ○普通股○特別股 : 股,每股認購金額: 元/股(認購價格將於除權交易日前五個營業日
申報)
其中 a.公開承銷: 股,佔本次現金增資比率(%):
b.員工認購: 股,佔本次現金增資比率(%):
c.原股東認購: 股,佔本次現金增資比率(%):
現金增資繳款開始日: 年 月 日 ,現金增資繳款截止日: 年 月 日
*盈餘轉增資: 股
*法定盈餘公積、資本公積轉增資: 股
*共計 股,金額: 元
*其他應公告事項:
(五)權利分派內容:
*按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之股東及其持有股份比例:
※除權--普通股:每壹股配發股票(股利) 元(即每壹仟股無償配發盈餘轉增資 股,每壹仟股無償配發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公積轉增資 股),每壹仟股以每股新台幣 元認購 ○普通股○特別股 股
上市/櫃特別股(代碼: ):每壹股配發股票股利 元(即每壹仟股無償配發普通股 股),每壹仟股以每股新台幣 元
認購 ○普通股○特別股 股 ),特別股股東配發普通股股數計有 股。
未上市/櫃特別股:每壹股配發股票股利 元(即每壹仟股無償配發普通股 股),每壹仟股以每股新台幣 元認購
普通股 股,未上市特別股股東配發普通股股數計有 股。
※除息--普通股:每壹股配發現金(股利) 2.00000000 元,(即每壹股盈餘分配 2.00000000 元,每壹股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公積發放 0.00000000 元),現金配發總額 336,000,000 元
上市/櫃特別股(代碼: ):每壹股配發現金股利 元,現金股利總額 元
未上市/櫃特別股:每壹股配發現金股利: 元,現金股利總額 元
*本次增資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與原股份相同。
*本公司普通股計有 0 股不參與除權除息 (含庫藏股 0 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0 股及其他 0 股),可參與權利分
派之普通股 168,000,000 股 (含未變更登記之已發行普通股 0 ,其中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0 股),特別股 0 股。
*畸零股之處理方式: 列入公司之其他收入
*上開權利分派內容係經 106年06月22日 股東會通過
*現金股利發放日: 106年08月16日 (發放現金股利時適用。)
*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
(六)增資後股份總額及金額:
1.本次增資後實收資本總額 元 , 股(普通股)
2.每股面額 新台幣 10.0000元 ,分次發行。
3.特別股部分: 股
(七)權利分派基準日: 106年07月24日
除權/除息交易日: 106年07月18日
(八)增資計劃/用途:
六、辦理過戶手續:
(一)辦理過戶日期時間: 106年07月19日 17時00分 前
(二)辦理過戶機構名稱: 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
辦理過戶機構地址: 台北市重慶南路1段2號5樓
辦理過戶機構電話: 02-23148800
(三)辦理過戶方式:
凡持有本公司股票而尚未辦理過戶之股東,請於民國106年7月19日前 親臨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凱基證券股份有限
公司股務代理部」(台北市重慶南路1段2號5樓),辦理過戶手續,掛號郵寄者以民國106年7月19日(最後過戶日)郵戳
日期為憑。凡參加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進行集中辦理過戶者,本公司股務代理人將依其送交之資料逕行
辦理過戶手續。
(四)其他:無
七、其他應公告事項:
1.本公司現金股利訂於106年8月16日委由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以匯款或郵寄支票方式發放
2.現金股利分派金額至元為止(元以下不計),匯費及郵資由股東自行負擔
八、特此公告
以上公告係由東明-KY公司輸入,資料如有虛偽不實或事後變動或未依規定時限公告,均由該公司負其全責。
公司代號: 5538 公司名稱:東明-KY
一、公告序號:1
二、主旨: 本公司106年除息基準日及發放現金股利公告
三、依據:依本公司106年6月22日股東常會決議
四、股票停止過戶起訖日期: 106年07月20日 至 106年07月24日
債券換股權利證書及轉換公司債停止轉換(過戶)之起訖日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五、公告事項:
(一)年度: 106 第 1 次除權/除息
(二)原(定)發行股數總額及每股金額:
●分次發行 ○全額發行
額 定: 250,000,000 股、金額: 2,500,000,000 元,每股面額: 新台幣 10.0000元
已發行(含私募股票: 0 股、未既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0 股): 168,000,000 股、金額: 1,680,000,000 元,每股
面額: 新台幣 10.0000元
已完成變更登記: 168,000,000 股、金額: 1,680,000,000 元,每股面額: 新台幣 10.0000元
(三)訂立章程及最近一次修訂之日期:
本公司章程訂定於98年11月30日
最近一次修訂章程於105年6月27日
(四)本次增資總額: ○除權須申報 ●僅除息不須申報
*(有償)現金增資:發行 ○普通股○特別股 : 股,每股認購金額: 元/股(認購價格將於除權交易日前五個營業日
申報)
其中 a.公開承銷: 股,佔本次現金增資比率(%):
b.員工認購: 股,佔本次現金增資比率(%):
c.原股東認購: 股,佔本次現金增資比率(%):
現金增資繳款開始日: 年 月 日 ,現金增資繳款截止日: 年 月 日
*盈餘轉增資: 股
*法定盈餘公積、資本公積轉增資: 股
*共計 股,金額: 元
*其他應公告事項:
(五)權利分派內容:
*按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之股東及其持有股份比例:
※除權--普通股:每壹股配發股票(股利) 元(即每壹仟股無償配發盈餘轉增資 股,每壹仟股無償配發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公積轉增資 股),每壹仟股以每股新台幣 元認購 ○普通股○特別股 股
上市/櫃特別股(代碼: ):每壹股配發股票股利 元(即每壹仟股無償配發普通股 股),每壹仟股以每股新台幣 元
認購 ○普通股○特別股 股 ),特別股股東配發普通股股數計有 股。
未上市/櫃特別股:每壹股配發股票股利 元(即每壹仟股無償配發普通股 股),每壹仟股以每股新台幣 元認購
普通股 股,未上市特別股股東配發普通股股數計有 股。
※除息--普通股:每壹股配發現金(股利) 2.00000000 元,(即每壹股盈餘分配 2.00000000 元,每壹股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公積發放 0.00000000 元),現金配發總額 336,000,000 元
上市/櫃特別股(代碼: ):每壹股配發現金股利 元,現金股利總額 元
未上市/櫃特別股:每壹股配發現金股利: 元,現金股利總額 元
*本次增資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與原股份相同。
*本公司普通股計有 0 股不參與除權除息 (含庫藏股 0 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0 股及其他 0 股),可參與權利分
派之普通股 168,000,000 股 (含未變更登記之已發行普通股 0 ,其中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0 股),特別股 0 股。
*畸零股之處理方式: 列入公司之其他收入
*上開權利分派內容係經 106年06月22日 股東會通過
*現金股利發放日: 106年08月16日 (發放現金股利時適用。)
*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
(六)增資後股份總額及金額:
1.本次增資後實收資本總額 元 , 股(普通股)
2.每股面額 新台幣 10.0000元 ,分次發行。
3.特別股部分: 股
(七)權利分派基準日: 106年07月24日
除權/除息交易日: 106年07月18日
(八)增資計劃/用途:
六、辦理過戶手續:
(一)辦理過戶日期時間: 106年07月19日 17時00分 前
(二)辦理過戶機構名稱: 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
辦理過戶機構地址: 台北市重慶南路1段2號5樓
辦理過戶機構電話: 02-23148800
(三)辦理過戶方式:
凡持有本公司股票而尚未辦理過戶之股東,請於民國106年7月19日前 親臨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凱基證券股份有限
公司股務代理部」(台北市重慶南路1段2號5樓),辦理過戶手續,掛號郵寄者以民國106年7月19日(最後過戶日)郵戳
日期為憑。凡參加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進行集中辦理過戶者,本公司股務代理人將依其送交之資料逕行
辦理過戶手續。
(四)其他:無
七、其他應公告事項:
1.本公司現金股利訂於106年8月16日委由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以匯款或郵寄支票方式發放
2.現金股利分派金額至元為止(元以下不計),匯費及郵資由股東自行負擔
八、特此公告
以上公告係由東明-KY公司輸入,資料如有虛偽不實或事後變動或未依規定時限公告,均由該公司負其全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