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F-東明
發行新股、公司債暨有價證券交付或發放股利前辦理之公告
(法源依據:公司法第252條及273條)
- 本公司業經民國103年6月19日股東常會決議通過民國102年度盈餘分配案,分派現金股利210,000,000元,茲訂定民國103年9月1日為分派現金股利基準日,依分派權利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之股東及其持有股份,每股配發新台幣1.25元,現金股利發放至元為止(未滿一元不計),匯費及郵資由股東自行負擔,並自民國103年9月19日起委由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以匯款或掛號郵寄支票方式代為發放。
- 特此公告